法律分析:
一、施工準備工作
(一)勘查現場,清除地面及地上障礙物。
(二)保護測量基準樁,以保證土方開挖標高位置與尺寸準確無誤。
(三)備好開挖機械、人員、施工用電、用水、道路及其他設施。
二、清表
凡工程范圍內的表層雜草、塊石、雜物、腐殖土、樹根等均應清除干凈,平整壓實,清理厚度不得小于0.3m,清除出來的廢渣不得隨地棄置,采用自卸汽車外運至棄料場。
三、土方開挖
這里所指土方開挖主要為招標人指定范圍內的土方開挖,開挖的土方外運至招標人指定地點,堆土高度不得超過1985黃海高程12.20米。
法律依據:
《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 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給施工單位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第三條
設備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包括需要安裝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需要安裝設備是指必須將其整體或幾個部位裝配起來,安裝在基礎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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