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勞動者正常休年假的,年休假工資按照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來計算;如果單位經勞動者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勞動者少休年假的,則未休或者少休期間的工資按正常工資的300%來計算。
年休假可以說是法律賦予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之一,因而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向單位申請年休假的,此時單位不僅要批假,同時還要保障勞動者在年休假期間的福利待遇,支付其相應的工資。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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