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沒有領結婚證則雙方就不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也就不存在離婚的問題。
但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這種情況按事實婚姻處理,雙方想離婚是可以起訴離婚的,而且這種情況離婚只有通過訴訟的方式。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