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2年7月14日法發〔1992〕22號)第123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
(六)項的規定處理:
(一)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第124條有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一)擅自轉移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存款,或擅自解凍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的;
(三)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后,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匿財產的。第126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
(六)項的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直接受理并予以判決。第127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
(一)至
(五)項和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應當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第303條.在人民法院執行完畢后,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行的標的有妨害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因妨害行為給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訴?!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998年7月8日法釋〔1998〕15號)100.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向人民法院提供執行擔保的財產的;
(2)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轉移被執行人財產的;
(3)故意撕毀人民法院執行公告、封條的;
(4)偽造、隱藏、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
(5)指使、賄買、脅迫他人對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的能力問題作偽證的;
(6)妨礙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執行的;
(8)哄鬧、沖擊執行現場的;
(9)對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進行侮辱、誹謗、誣陷、圍攻、威脅、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10)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和執行公務證件的。101.在執行過程中遇有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妨害執行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將有關材料移交有關機關處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十一、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公布于眾,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并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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