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多長時間為非法拘禁罪?
1、不管拘留多長時間都有可能會構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是一種持續行為,即該行為在一定時間內處于繼續狀態,使他人在一定時間內失去身體自由,不具有間斷性。時間持續的長短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影響量刑。但時間過短、瞬間性的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則難以認定成立本罪。
2、可能會構成非法拘禁的情形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上述第一種情形,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構成時間為24小時;在其他五種情形中,雖然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但并非說明沒有持續時間的要求,只不過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時間可以較短而已;至于要持續多長時間,還未有全面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二、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區別是什么?
1、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區別包括主體要件不同等,具體的區別如下:
(1)主體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后者只能是國家工作人;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違法犯罪行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為表現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兩罪一起發生,互有關聯的,一般應按牽連犯罪從一重罪處理。非國家工作人員有類似“刑訊逼供”等關押行為的,不定刑訊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2、違法拘捕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違法拘留、逮捕是違反拘留、逮捕法規的行為,一般是司法人員在依照法定職權和條件的情況決定、批準、執行拘捕時,違反法律規定約有關程序、手續和時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動機和目的。
如:一般的超時限報捕、批捕;未及時辦理、出示拘留、逮捕證;未依法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或單位;未先辦理延期手續而超期羈押人犯的等,都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種客觀因素造成錯拘、錯捕的,也不構成犯罪。
國家工作人員、普通公民,若是非法拘留了他人,那么將由可能會構成非法拘禁罪。被他人拘留的公民恢復人身自由之后,若是有證據證明他人的拘留行為不合法,那么可以到當地的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經過初步審核,判斷滿足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條件之后會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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