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講述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際繳納的出資比例分享紅利,全體股東事先可以按照其他比例分配紅利。如果沒有約定,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同時,股東間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紅利,但是不能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此外,公司股份的分紅方式也有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如果股東間沒有約定,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來分配利潤。
法律分析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際繳納的出資比例分享紅利,不過,如果全體股東事先達成一致,可以按照其他比例分配紅利。
如果股東間沒有約定,那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來分配利潤,而不是按照認繳的比例分配;如果公司股東對利潤分配有其他約定,例如不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而按照認繳出資比例或直接約定各股東獲得利潤的比例,而不考慮出資比例問題,都是可以的,只要股東間的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可,甚至可以約定某股東放棄分配利潤的權利,但是不能約定某股東不承擔股東義務。
一、如何區分股權與分紅權
分紅權和股權雖然都可以讓投資者獲利,但是兩者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在投資初期,大家就需要了解分紅權和股權的區別,這樣可以幫助大家在投資過程中陷入概念性的難題。股權是指因股東因對公司出資而形成的一種權利,也就是因為股東資格而享有的權利,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而除了這些權利之外,股東還有包括知情權、代表訴訟權等等相關的權利。分紅權,又稱利潤分配權,是指公司股東從公司取得并保有投資收益的權利,也就是股權中資產收益權的一種而已。而資產收益權,除了分紅權之外,還有股權增值權、剩余財產分配權,股權增值權是指股東投資公司后,除了可以分得利潤,還可能因為公司收益變高,其對應的股權價值增長,比如股票漲價就是股權增值權的一種具體體現。而剩余財產分配權,是指公司解散時,如果還有剩余財產的情況下,股東有權分得剩余財產。因此,分紅權和股權的區別就在于,股權是一項股東因為投資公司形成的財產權益和非財產權益的綜合性權利,但分紅權僅僅只是股權里財產性權益的其中一項權利。
二、公司股份怎么分紅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如果股東間沒有約定,那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來分配利潤,而不是按照認繳的比例分配;如果公司股東對利潤分配有其他約定,例如不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而按照認繳出資比例或直接約定各股東獲得利潤的比例,而不考慮出資比例問題,都是可以的,只要股東間的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可,甚至可以約定某股東放棄分配利潤的權利,但是不能約定某股東不承擔股東義務。
結語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按照實際繳納的出資比例分享紅利,不過,如果全體股東事先達成一致,可以按照其他比例分配紅利。如果股東間沒有約定,那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來分配利潤,而不是按照認繳的比例分配;如果公司股東對利潤分配有其他約定,例如不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而按照認繳出資比例或直接約定各股東獲得利潤的比例,而不考慮出資比例問題,都是可以的,只要股東間的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二節 股 份 轉 讓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一節 股 份 發 行 第一百三十四條 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并制作認股書。
本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定適用于公司公開發行新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第八十八條 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
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并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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