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取子女撫養權盡量證明以下內容;
1、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
(1)自己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優于對方的,可收集工資表、納稅證明、學位證書等證據;
(2)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顧更多的,可以由居委會開具證明、鄰居提供證人證言等予以證明;
(3)自己居住環境優良、就學條件便利的,可提供相關證明;
(4)自己的父母愿意幫助帶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體情況、自愿帶孩子的意愿等相關證據;
(5)自己工作表現、思想品質的單位證明;
(6)子女在兩周歲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
(7)能夠證明自身條件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其他證據。
2、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
對方有以下情況,不利于子女成長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1)對方有婚外情的;
(2)對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
(3)對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4)對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5)能夠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其他證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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