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照法定比例分割。對于還房貸期間的房屋,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如果是共同財產,可以協商由其中一方或雙方繼續承擔房貸,也可以協商出售房屋還清貸款后分割財產。如果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另一方沒有支付過房貸,離婚時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分擔貸款。
法律依據:
1.《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共同的財產由夫妻協商處理,無法協商的,適用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2.《婚姻法》第四十三條: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財產:(一)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二)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三)婚前共同所有的財產;(四)其他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3.《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管理、處分,由夫妻共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予以解決。
4.《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取得的財產,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歸該夫妻所有。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家庭財產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離婚時,對夫妻共同的財產,應當依法按照法定比例分割;對于一方個人財產,另一方不得要求分擔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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