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以非法拘禁罪被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時候,最好委托律師進行辯護,積極有效的辯護可以免除或者減輕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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