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進行經濟補償金的,在2008年之前的也是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沒有12個月的限制,2008年之后就是最多支付12個月工資,對于未簽訂勞動合同,付雙倍工資,也是自建立勞動合同第二個月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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