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緩刑要不要逮捕嗎
判緩刑要不要逮捕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在判決之前,還未判緩刑時,應當逮捕進行審判。犯罪分子宣告緩刑之后,不需要再逮捕,應當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在我國檢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權。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緩刑適用條件
緩刑適用對象應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適用緩刑的條件有: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刑法》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三、緩刑考驗期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緩刑考驗期最短為2個月,最長為5年,應根據具體情況。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判緩刑。拘役的緩刑考驗期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得少于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得少于1年;自宣判緩刑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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