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人民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還貸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權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的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
一、婚前房產婚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的房產一般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割,仍歸一方所有。但如果登記了夫妻雙方的名字的;
則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雙方自行協商如何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蛘呋榍胺慨a是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則離婚時按住夫妻雙方的出資額比例分割給房產。
還有種情況是婚前一方支付首付,獲得房產,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還貸的,則離婚時房子歸支付首付方,共同還貸部分由房屋產權方給予對方補償;
如果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則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如果婚后也是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的,則該房產屬于這一方所有,離婚時不進行分割。
二、離婚父母的房子歸誰?
離婚父母的房子歸誰
看具體情況而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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