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投資額的30%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法律依據:《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應當將本地區制定的減征政策文件抄送財政部、中共中央宣傳部。各級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資金,根據宣傳思想文化事業需要積極予以支持,確保相關工作順利開展。中央財政加大對財力薄弱地方的轉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做好相關工作。各級財政用于宣傳思想文化事業方面的經費繼續按照現有資金管理方式使用。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納入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培育范圍的試點企業,興辦職業教育的投資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按投資額的30%比例,抵免該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試點企業屬于集團企業的,其下屬成員單位(包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對職業教育有實際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規定抵免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允許抵免的投資是指試點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獨立舉辦或參與舉辦職業教育的辦學投資和辦學經費支出,以及按照有關規定與職業院校穩定開展校企合作,對產教融合實訓基地等國家規劃布局的產教融合重大項目建設投資和基本運行費用的支出。試點企業當年應繳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繼續抵免。試點企業有撤回投資和轉讓股權等行為的,應當補繳已經抵免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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