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收養手續 具體如下: 1、收養人攜帶相關材料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包括身份證明。有無婚姻、子女等的證明文件。收養書。 2、收養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兒童和孤兒的,需要到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主管部門加簽意見并蓋章。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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