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對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一、勞動合同到期后,有幾種處理方式;
1、可由職工和用人單位協商,續簽勞動合同。
2、如果職工主動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雙方勞動關系解除,職工不能拿到經濟補償金。
3、如果是用人單位不愿意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則應該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后解除勞動關系。
4、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既未終止勞動合同,也未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實際上雙方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
5、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簽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簽訂手續。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該內容由 孫莎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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