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應予以立案追究責任。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十一、致使依法可能判處或者已經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以后,打擊報復控告人、檢舉人、被害人、證人和司法工作人員等,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具有上述情形的行為人,即應當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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