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屬于玩忽職守罪的特別規定,凡司法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構成犯罪的,都應以特別法條即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定罪量刑。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在主觀上必出于過失,如果明知某在押人員企圖逃跑,但卻放任不管,屬于故意,此時應以私放在押人員定罪,如果不知道其想逃跑,或者知道其想脫逃但根據環境條件,在押人員的自身能力因素輕易相信其逃跑不了,結果致使逃跑,構成犯罪的,則應以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定罪。
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的處罰
《刑法》第400條第2款規定,“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p>所謂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后繼續犯罪,給社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危害等等。
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對犯罪分子實行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嚴格的,比如說被判處有期徒刑,那么就需要在監獄執行相關的刑罰,如果有人幫助逃脫的話,將會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為,比如說有幫助逃脫罪。
一、由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16個罪名
由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14個罪名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包括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私放在押人員罪;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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