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追逃人員范圍廣泛,包括逃離居住地、作案地的犯罪嫌疑人、罪犯,以及脫逃的勞教人員。根據法條規定,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網上工作平臺發布相關信息,各地公安機關發現網上逃犯應立即抓捕。
法律分析
網上追逃人員的范圍包括司法機關已批準或決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證據證明已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逃離居住地、監視地、作案地,經辦案機關抓捕未歸案的,以及從看守、勞改、勞教場所脫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勞教人員。法條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四十條第二款已被決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過網上工作平臺發布犯罪嫌疑人相關信息、拘留證或者逮捕證。各地公安機關發現網上逃犯的,應當立即組織抓捕。
拓展延伸
犯罪行為追逃:揭秘逃犯必須面對的法律制裁
犯罪行為追逃是指對犯罪嫌疑人或已經判決的罪犯進行追捕和逮捕的行動。在法律制度下,犯罪行為被視為社會不容忍的行為,因此逃犯必須面對嚴厲的法律制裁。這些制裁包括但不限于逮捕、起訴、審判和判決。逃犯被追逃后,警方會全力追捕并將其逮捕歸案,然后移交給司法機關進行起訴。一旦被起訴,逃犯將接受審判,并根據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被判處相應的刑罰,如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這些法律制裁旨在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正,確保犯罪行為者得到應有的懲罰,同時也起到警示作用,以遏制犯罪的發生。
結語
犯罪行為追逃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正的重要舉措。逃犯必須面對嚴厲的法律制裁,包括逮捕、起訴、審判和判決。警方將全力追捕逃犯,確保其歸案并移交司法機關。通過這種方式,我們能夠確保犯罪行為者得到應有的懲罰,同時起到警示作用,以遏制犯罪的發生。這是維護社會安全和法治的重要一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犯罪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一十七條 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動越獄或者聚眾持械劫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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