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一年的合同試用期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濫用試用期,通過設定較長時間的試用期等手段來規避對職工應盡的法律責任,是近年來一些企業存在的比較嚴重的問題。因為按照現行《勞動法》規定,職工在試用期內達不到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于在試用期,用人單位也就冠冕堂皇地壓低職工的工資待遇,更有的用人單位,特別是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中小型企業,在生產旺季大量招用職工,規定較長的試用期,而在試用期結束前一天解除勞動合同。結合我們長期以來的辦案實踐,目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的違法現象主要集中在試用期過長、試用期不交納社保、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隨意解除合同等方面。而事實上,這些行為都明顯違反法律規定。
如何訂立勞動合同?
(1)訂立前的知情權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如實說明。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2)勞動合同的文本與文字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訂。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同時用中、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綜上所述,一年的合同試用期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一定不要濫用試用期,建議大家依據法律法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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