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在逃并不意味著已被定罪,而是指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責任。刑事拘留是在偵查過程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根據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未經法院有罪判決前都是無罪的,因此刑拘在逃的人不一定有罪。建議逃犯投案自首或向公安機關說明情況。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法律分析
刑拘在逃不是指已經定罪了。刑拘在逃是指公安機關經查證針對犯罪嫌疑人所犯有的罪行已經下達《刑事拘留證》,但犯罪嫌疑人為逃避刑事責任而潛逃,公安機對于這種人員通常會進行網上追逃。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在刑事司法中,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未經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之前。任何人都是無罪的,刑拘在逃的人只能被稱為犯罪嫌疑人,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后才能確定其是否有罪,所以刑拘在逃的人不一定有罪。當然既然已經被公安機關追逃,建議相關人員還是找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或者說明情況更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結語
刑拘在逃并不意味著已經被定罪。刑拘在逃是指公安機關已經發出《刑事拘留證》,但犯罪嫌疑人為逃避刑責而潛逃。在刑事訴訟中,拘留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根據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未經法院有罪判決前都是無罪的,刑拘在逃的人只能被稱為犯罪嫌疑人。建議相關人員主動投案自首或向公安機關說明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先行拘留。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章 執行刑罰 第四節 對又犯新罪罪犯的處理 第三百一十六條 被剝奪政治權利、管制、宣告緩刑和假釋的罪犯在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對留看守所執行刑罰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銷假釋的,應當根據偵查、審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執行看守所收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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