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武警發現有犯人越獄的話先口頭警告,如果犯人繼續實施越獄的話武警就鳴槍示警,犯人還實施越獄武警就開槍將其擊斃。人犯暴力威脅看守人員、武警的生命安全的。需要開槍射擊時,除遇到特別緊迫的情況外,應當先鳴槍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應當立即停止射擊。開槍射擊后,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十八條看守人員和武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開槍射擊:(一)人犯越獄或者暴動的;(二)人犯脫逃不聽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三)劫持人犯的;(四)人犯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險物,正在行兇或者破壞的;(五)人犯暴力威脅看守人員、武警的生命安全的。需要開槍射擊時,除遇到特別緊迫的情況外,應當先鳴槍警告,人犯有畏服表示,應當立即停止射擊。開槍射擊后,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主管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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