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票據承兌罪既遂將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若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分析
騙取票據承兌罪既遂會受到被人民法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處罰。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拓展延伸
票據承兌罪既遂的刑罰與法律規定相關的研究
票據承兌罪是指在票據交易中,承兌人故意拒付、拖延支付或未能按照約定支付票據金額的行為。既遂的刑罰是指當該罪行已經完成,罪犯被判處相應的刑罰。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票據承兌罪既遂的刑罰可能包括有期徒刑、罰金或者并處兩者。具體的刑罰量刑標準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罪犯的主觀故意、行為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研究票據承兌罪既遂的刑罰與法律規定的相關性,有助于深入理解刑法對于此類違法行為的定性與定罪標準,為司法實踐提供參考依據。
結語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騙取票據承兌罪既遂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刑罰。如果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刑罰可能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了解票據承兌罪既遂的刑罰與法律規定的相關性,有助于深入理解刑法對于此類違法行為的定性與定罪標準,為司法實踐提供參考依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
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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