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在逃犯會批捕嗎?
只要合符條件就要批捕;
批捕在逃與刑拘在逃的執行形式是一樣的,但是批捕在逃更具法律效力,而刑拘在逃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真相而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批捕在逃是經過人民檢察院審核認為有違法犯罪嫌疑,而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但是執行都是公安機關執行。在逃犯如被抓獲應當從重判決,如投案自首的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檢察院批捕過程一般要多久
檢察院批捕時間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
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會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會延長至三十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三、立案到批捕的流程有哪些?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由立案偵查的單位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后,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
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證據進行審查,檢察機關采取辦案人員閱卷,審查起訴部門的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的方法進行審查。對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審查批捕,應當交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檢察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對于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
對于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捕的決定,制作不批準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于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通知后,對于被拘留的對象,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如果公安機關不同意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會要求人民檢察院復議。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不被接受,會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在復議、復核期間,對于已經被拘留的對象,公安機關必須釋放。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如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必須糾正,并需要將糾正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逃犯就是屬于犯了罪而沒有選擇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對于此人只要執法人員有合法的證據那么就會進行批捕,在審查起訴階段只要所有的證明材料準備齊全,那么就會對案件提起公訴,最后就會由法院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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