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兩個地區均辦理結婚手續,哪一個屬于無效婚姻
案情簡介:男子在兩個地區均辦理結婚手續
申請人楊1某系被申請人楊2某的大姐。被申請人劉某與徐某某于1989年10月14日在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被申請人劉某在與徐某某存在婚姻關系的同時,于1998年8月10日與被申請人楊2某在四川省都江堰市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結婚登記。被申請人劉某至今仍與徐某某和被申請人楊2某同時存在婚姻關系,被申請人劉某與楊2某的婚姻關系構成了重婚。申請人楊1某以被申請人劉某與被告申請人楊2某存在重婚的事實為由,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請宣告被申請人楊2某與劉某的婚姻無效。
法院判決:宣告被申請人劉某與被申請人楊2某的婚姻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被申請人劉某與徐某于1989年10月14日在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被申請人劉某在與徐某存在婚姻關系的同時,于1998年8月10日與被申請人楊2某在四川省都江堰市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結婚登記。被申請人劉某至今仍與徐某某和被申請人楊2某同時存在婚姻關系,被申請人劉某與楊2某的婚姻關系構成了重婚,申請人楊1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被申請人楊2某與劉某之間的婚姻無效,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
重婚行為如何認定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后,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實婚姻掛上了鉤。
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只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婚姻。因此,如果當事人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和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后又與另外一個人領取結婚證的,則屬于重婚行為。1994年之后的不屬于重婚行為,且只有后一個法律婚受保護。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一般情況下,如果是不滿足結婚的條件,但是工作人員不小心辦理了結婚手續,這個時候就屬于無效婚姻。具體是否屬于無效婚姻需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確定。如有疑問請進一步咨詢。 該內容由 吳海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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