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犯罪的人一會叫犯罪嫌疑人、一會叫被告人、一會叫罪犯呢?其實這是因為一個案子要通過偵查機關的偵查、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法院的審判、監獄的執行等。如在偵查階段,犯罪的人之所以叫犯罪嫌疑人,是因為凡是疑似觸犯《刑法》,但還沒有被人民法院依法定罪判刑的人,稱為犯罪嫌疑人。到底有罪沒罪,只有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來確定。除人民法院以外,任何國家機關和個人都沒有權利認定一個人的罪。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就是無罪推定原則,簡單地說,就是指任何人在未經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有罪,應視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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