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抓到不會加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所謂本法的有關規定,包括定罪量刑依據的刑法分則中的有關規定,也包括刑法總則中的有關規定。根據這些規定,來確定對于被告人是否要處以刑罰,處以何種刑罰以及適用刑期的長短等。在具體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規定時,如果該規定有不同的量刑幅度,應當選擇與所犯罪行相應的量刑幅度。在適用總則的有關規定量刑時,要根據犯罪的事實和情節,正確適用有關從重、從輕、減輕、免除刑罰的有關規定。
故意傷害罪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帶有涉黑性質或地方惡勢力性質的;
2、因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故意傷害犯罪的;
3、持槍支、管制刀具或者其它兇器傷害他人的;
4、傷害對象為老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
5、有賠償能力而拒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
【量刑根據】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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