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可以到孤兒院、兒童福利院或是兒童救護站領養孩子。
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作為被收養人(被領養人)。
當然您也可以領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被收養人的范圍】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一、哪些人可以作為送養人
我們可以參照相關法律規定,了解送養人的條件。
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送養人的范圍】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兒童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二、收養人條件有哪些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的條件】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
4、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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