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試用期超過六個月的合同有效么
試用期超過六個月的合同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員工的試用期限,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試用期的含義是什么
試用期合同,是指在用人單位與應聘者在確立正式的、長期的勞動關系之前簽訂的,適合雙方的約束制度或條件申明文書。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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