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答:
首先,我國現行的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被送人和送養人的主體范圍均做出了明確規定,只有同時符合,才能送養。
關于被送養人的一般范圍,收養法第4條規定,以下三類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作為被送養人: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關于送養人的一般范圍,收養法第5條規定,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這三類主體可以作為送養人
生父母除非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原則上不能以放棄撫養權為由,私自將孩子送養。但收養法第7條也做了例外規定,即年滿35周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9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限制。舉例來說,符合收養法規定的其他條件時,父母可以將13周歲的孩子,送養給孩子的伯父(38周歲,膝下沒有子女),這屬于親屬之間“過繼型”送養。
其次,收養法對送養子女還提出了以下要求或限制,送養需要滿足相關條件。如:(一)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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