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未成年人還無法獲得國家的監護。
接受孤兒、棄嬰、殘疾兒童進入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實行審批制度。市、縣(市、區)民政部門具有接收孤兒、棄嬰進入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的批準權利。
孤兒、棄嬰轉送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必須由送養當事人負責與當地民政部門聯系。送養當事人是指直接辦理孤兒、棄嬰進入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案件的公民、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委會和孤兒的法定監護人。
轉送孤兒、棄嬰進入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須由轉送孤兒、棄嬰案件當事人提出申請、并出具表明孤兒、棄嬰的證明、文件、證件和其它有關材料,包括:
(一)兩上以上見證人對撿到的棄嬰的地點和棄嬰的性別、年齡(月齡)、健康狀況、體貌特征、衣著的證明;
(二)當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查找不到棄嬰父母、家庭住址的證明、并由經辦民警簽字;
(三)棄嬰案件見證人的本人單位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四)殘疾兒童應由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殘疾狀況證明,并附殘疾兒童照片;
(五)孤兒案件須有孤兒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或縣級人民法院宣告孤兒父母死亡的證明;
(六)孤兒的父母生前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蓋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章的證明;
(七)孤兒法定監護人單位出具的證明監護人身份的證明及身份證復印件。
承辦人員在收到送養當事人的申請、孤兒、棄嬰的證明文件、證件和其它材料后,應認真進行審查。材料符合標準的,予以接受,材料不齊的,告知補充內容,材料不符合標準的,宣布不予接受,并講明理由。
承辦人員在收到孤兒、棄嬰的證明材料后,應當面對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并記錄在案,對予能夠到達現場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去現場實地調查取證。承辦人員調查取證、確認孤兒、棄嬰身份,并符合轉送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條件的,應開具《孤兒、棄嬰轉送社會福利院通知書》,送養當事人簽字領取后,由送養人到當地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辦理孤兒、棄嬰收養、入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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