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取保候審期間,如果被羈押的人提供保證金,可以保證其不逃跑。如果在取保候審期間被判定無罪或者無需再次審判,保證金應當退還。具體的退還流程如下:
1. 被羈押人申請退還保證金。
2. 監所或者公安機關負責收到申請后,進行核實和審批。
3. 如果核實無誤,監所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將保證金退還到被羈押人指定的賬戶上。
4. 如果被羈押人沒有指定賬戶,監所或者公安機關可以安排當面退還或者郵寄退還。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被羈押的人提供保證金,可以保證其不逃跑?!?p>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已經繳納的保證金,經裁判確定被羈押的人無需再次審判或者被判定無罪的,應當退還?!?p>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對單位的罰金,應當退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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