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雙方未去婚姻登記機構領取離婚證的,屬于未完成離婚登記,離婚協議不會發生效力。只有夫妻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去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登記,然后領取了離婚證,雙方的婚姻關系立即解除,同時離婚協議也發生法律效力。因此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后,又反悔,不去婚姻登記機構領取離婚證的,離婚協議應當屬于無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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