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企業認為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尚未最終確定,所以企業不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保費,其實不然。試用期內雙方的勞動關系雖未最終確定,但確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確規定企業應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不管是企業還是勞動者,只要雙方建立了勞動關系,企業就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如果不交,勞動者可以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補繳,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一般有多長
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的長度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相應確定的。
試用期有上限,沒下限,甚至可以約定不需要試用期。具體而言: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二、公司可隨意辭退試用期員工嗎
公司不可隨意辭退試用期員工。
1、試用期是一般是用人單位和員工首次建立勞動關系后,為增加相互了解,為決定是否最終選擇對方而設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試用期的長短取決于合同期的長短?!秳趧雍贤ā返?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
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梢姺蓪υ囉闷谟兄鞔_而嚴格的規定。任何與法律相違背、相沖突的約定條款均無效。
2、實踐中,不少企業認為試用期內,企業可以隨時隨意辭退員工。實際上,這種認識是不對的,是對試用期的誤解?!秳趧雍贤ā返?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因此,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需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員工時首先應向員工明確錄用條件是什么,然后還要明示考核依據和考核辦法,實施具體的考核行為,而不是任由用人單位解釋員工試用期是否符合錄用條件。要滿足這一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規范自身的用工行為,健全自身的規章制度,否則,將面臨很大的用工風險。本案中,公司以沈小姐不符合崗位要求辭退沈小姐,顯然與沈小姐經過幾輪面試被(續致信網上一頁內容)公司錄用的事實相悖,后公司又表示沈小姐不符合錄用條件,但卻拿不出證據證明向沈小姐明示的錄用條件是什么,也拿不出公司考核沈小姐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相關材料,顯然,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缺乏依據,屬于違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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