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兒院領養孩子的條件有: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六)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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