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不到一年女方要離婚的,彩禮能要回,但是要符合法定要回彩禮的情形。離婚后男方要回彩禮的情況只有兩種,一是男方因婚前給付彩禮并導致男方生活上出現困難。二是雙方登記結婚后女方的確未與男方在一起共同生活。所以只要當事人之間沒有出現上述情況,那么在雙方離婚后,男方是沒有權利要求女方將彩禮返還給自己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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