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的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體活動的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只有依法律規定被法律授權的單位才能依法剝奪其自由權,除此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是:
1.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4.行為人采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
犯罪主體包括無權行使拘禁權的人和有權行使拘禁權的人濫用職權兩種非法拘禁行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的表現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即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為會產生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為之,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產生的故意行為。
二、非法拘禁罪與非罪的界限
(一)非法拘禁行為與非法拘禁犯罪。
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非法拘禁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
(二)劃清違法拘捕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違法拘留、逮捕是違反拘留、逮捕法規的行為,一般是司法人員在依照法定職權和條件的情況決定、批準、執行拘捕時,違反法律規定約有關程序、手續和時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動機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時限報捕、批捕;未及時辦理、出示拘留、逮捕證;未依法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或單位;未先辦理延期手續而超期羈押人犯的等,都不構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種客觀因素造成錯拘、錯捕的,也不構成犯罪。
三、因索要債務拘禁他人構成犯罪嗎
(一)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能構成非法拘禁罪
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即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甚至進一步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為索取非法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被告人及辯護人可能會強調:根據刑法及司法解釋,為索取非法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根據舉重以明輕的原則,被告人為索取合法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更是只能構成非法拘禁罪。
(二)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也有可能構成綁架罪
第二種觀點的提出,并非要與法律對抗,而是理論聯系實際,從個案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得出的結論。
一方面,在司法實務中,有部分被告人勒索財物跟對方所欠債務等額,或者附加了利息等少量孳息,基本可以認定為索取財物與所欠債務相當;但是有部分案件中,被告人索要財物明顯超過雙方所謂債務,則不能認定為非法拘禁罪。例如某案件中,被告人楊某自稱被害人的公司使其虧損約百萬元人民幣,為索要債務而謀劃綁架被害人,但其非法索取金額高達千萬,遠超其所謂虧損金額,再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顯然不合情理。因此,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以"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依照非法拘禁罪論處"的意見并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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