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
(1)搶劫罪是以強取財物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
(2)“索債型”非法拘禁罪是以追索債務(包括合法債務,也包括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索要自己的財物,實現自己的債權為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犯罪的起因不同
(1)搶劫罪的行為人為實現將他人財物占為己有的目的,往往選擇不特定的犯罪對象,被害人無任何過錯;
(2)“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屬于“事出有因”,而被害人大多有一定的過錯,即欠債不還或有客觀存在的債務糾紛。
3、客觀表現不同
(1)搶劫罪是以暴力、脅迫等方法為必備條件;
(2)“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在客觀上不要求采用暴力、脅迫等方法,雖然在實施非法拘禁過程中,也可能會有捆綁、毆打等行為,但對他人的健康損害一般比搶劫罪小得多。
4、社會危害不同
搶劫罪與“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給被害人和社會造成的心理影響、不安全感和危害有很大不同,前者不利影響和社會危害性比后者更為嚴重。
一、非法拘禁罪和搶劫罪有哪些區別
1、非法拘禁罪和搶劫罪的區別有:
(1)搶劫罪是嚴重位置人身財產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非法拘禁罪相較性質較輕。
(2)搶劫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四周歲的人,而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是年滿十六周歲的人。非法拘禁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搶劫罪侵犯的他人財產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二者的量刑也不相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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