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債怎樣避免非法拘禁成立追索債務的時候,債權人應該通過合法的途徑追討,如果采用暴力、拘禁等方式追索債務,就有可能造成非法拘禁,債權人要盡量避免這些行為。索債型非法拘禁罪認定如下:對于司法實踐中正確區分索債型非法拘禁罪與勒索財物型綁架罪具有現實意義:第一,索要合法債務。如果當事人之間的確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且有相應的證據證實,行為人實施扣押、拘禁他人的行為就是為了追討自己的債務,在力圖通過私力救濟、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因為采用了非法途徑維護合法權益,具備了相應的犯罪構成,而轉化為刑事案件的,應認定為非法拘禁罪。這是比較典型的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容易判別認定。第二,索要非法債務。這在以往的司法實踐和學術理論中存在著較大的爭議,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边@個司法解釋為司法機關處理此類行為提供了依據,也就此平息了爭論。
二、非法拘禁罪怎么量刑
1、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未造成傷害后果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次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為索取合法債務、爭取合法權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三、非法討債可能構成哪些犯罪
1、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按《刑法》245條規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理論上講,未經主人同意進入,且經要求退出后拒不退出,就可構成此罪。當然,我國對私人住宅的保護力度達不到那么強,實踐中構成此罪要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比如時間較長、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之類。
2、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按《刑法》238條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在討債過程中強行限制債務人人身自由的情況時有發生,《刑法》238條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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