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一條 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 (三)機動車行駛證; (四)屬于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屬于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但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和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除外。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二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時,需要改變機動車號牌號碼的,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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