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會的善良風俗。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淫穢物品?!缎谭ā返?67條第1款規定:“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迸袛嘁徊孔髌肥欠褚x物品時,應在把握淫穢物品的實質屬性的前提下,堅持整體性、客觀性與關聯性的判斷原則,要看性的描寫:
(1)是否露骨、詳細;
(2)采取的是何種描寫方法;
(3)在作品中的比重;
(4)是否為表現作品的思想、藝術所必需;
(5)是否能被作品的科學性、藝術性、思想性所緩和與淡化。
2、客觀方面表現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制作,是指生產、錄制、編寫、繪畫、印刷等創造、產生淫穢物品的行為。復制,是指通過翻印、翻拍、復印、轉錄等方式將原已存在的淫穢物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出版,是指將淫穢作品加工后,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的行為。
販賣,通常是指低價購進再高價賣出的行為,但也應包括單純的有償轉讓淫穢物品的行為。傳播,是指通過播放、陳列、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等方式使淫穢物品讓不特定或者多數人感知以及通過出借、贈送等方式散布、流傳淫穢物品的行為。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時實施上述行為的,也只認定為一罪,不實行數罪并罰。因此,本罪名可以分解拆開使用。
3、犯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同時具有牟利的目的。本罪的故意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的是淫穢物品。此外還必須具有牟利目的。是否具有牟利目的,要從行為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淫穢物品的數量、向他人傳播淫穢物品的人次與組織播放的次數、獲利的數額等方面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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