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涉及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的 民間借貸案件 ,僅屬于民事糾紛,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不會被拘留或逮捕。債權人可以依法 提起民事訴訟 ,維護合法權益。 2、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以在掌握確實充分且合法有效的證明享有針對對方債權的情形下,依法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訴前或訴中財產保全,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3、債權人可以依法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發布支付令,或直接提起訴訟,向債務人主張己方債權,取得生效的支付令或判決后,依法 申請強制執行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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