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年滿30周歲,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一、領養需要條件
領養需要的條件有:
1、收養人需要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子女和繼子女或者只有一個子女;
2、收養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疾病和傳染??;
4、沒有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夫妻共同收養,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
二、領養孩子的程序如下:
1、向領養登記機關提交領養申請書;
2、向領養登記機關提交證件和材料;領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領養人與被領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證明。
綜上所述,領養孩子福利院領養,并且要求領養人須符合無子女、有撫養能力、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年滿三十周歲的條件。領養孩子的流程包括遞交申請書與提交相關領養證明材料。
三、涉外收養的條件有
被收養人必須是未滿14周歲的喪失父母的孤兒,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收養人須具備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以及年滿30周歲的條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應當征得其他撫養義務人的同意;有配偶者應當共同收養子女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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