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糾紛法院可以拘留人的。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 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 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 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 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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