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民法典的總則部分將劃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條件由10周歲下調到8周歲。也就是說,民法典認可了8周歲到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獨立做出與其年齡、智力相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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