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拘禁罪要件有:
1、犯罪對象,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即他人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控制自己身體活動的權利;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手段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
3、主要要件,本罪的主體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普通公民;
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旨在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過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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