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一千零九十九條 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旁系同輩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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