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就業30日內,向有關社會保險部門申請社會保險登記。沒有社保申請登記的,由有關社保部門核定應當繳納的相關社保費;2、對于一些相對靈活的用工人員,用人單位不是全日制職工,或者一些個體工商戶自愿參加社保等,則需要到社保機構登記,并建立統一的社保號碼。一般的個人支付代碼是身份證號碼;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試用期也有明確規定,在勞動合同中根據單位和職工的實際情況簽訂試用期協議,使試用期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又沒有確切的必要條款,所以試用期是由勞動合同雙方約定的用人單位協商,認為試用期約定好的,必須按照勞動法關于試用期社會保障的規定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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