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土石方開挖工程2、基坑支護工程3、基坑降水工程4、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5、腳手架工程6、起重吊裝工程7、起重機械設備拆裝工程8、拆除、爆破工程9、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法律依據: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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