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債務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
1、主觀故意不同。催收非法債務罪主觀方面為故意,目的是為了催收非法債務;非法拘禁罪的主觀方面也是故意,但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動機多種多樣,可能是為了催收債務,也可能是為了泄憤報復,為了逼取口供等等;
2、客體不同。催收非法債務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主要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同時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3、客觀方面不同。催收非法債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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