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2.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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